贵州: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整治力度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11-07 11:24:32

11月4日,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印发《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帮助降低经营成本、切实强化财政支持、积极加强金融支持、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四大板块制定23项系列纾困解难措施,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提振。

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以下为若干措施原文

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4日

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解难若干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特别2022年8月31日贵州新一轮疫情发生以来,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决策部署,把疫情耽误的时间、造成的损失抢回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提振,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帮助降低经营成本

1.落实支持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落实“六税两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3.做好税务定额调整和停业登记服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按规定进行定额调整;对受疫情影响发生停业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4.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5个特困行业和17个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5个特困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5月底。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对承租国有房屋的租金给予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减免不受行业限制),在原有减免2022年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22年2个月租金,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减免。中央在黔企业按原有政策执行。(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

6.降低物流成本。继续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和货车通行费积分等优惠政策;2022年底前,在现有各类减免政策基础上,省内高速公路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引导个体工商户集聚的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者,统一与快递企业对接,组织集中物流服务,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

7.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在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延期2个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支持平台企业让利经营。鼓励电商平台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免入驻费、降低佣金及服务费等政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9.减免检验检测收费。2022年底前,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所属的检验检测事业单位免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委托检验检测费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切实强化财政支持

10.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落实就业创业政策。(1)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2)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一次不超过2年,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部分贴息。(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加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落实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底前,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按每名参保员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落实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给予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就业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度,以同期LPR为标准给予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积极加强金融支持

15.降低融资成本。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受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贷款利息,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2022年底前,继续实施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省再担保公司对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的小微企业、三农等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提供40%的再担保分险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要聚焦支小支农主业,降门槛、降费率,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省级风险补偿金给予不高于30%的风险补偿。建立银担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引导在黔金融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对有担保需求的项目建立绿色快捷通道,并统一放贷标准,通过下调利率、减免收费、延期还本付息等减费让利举措,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与可获得性。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通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17.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加快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信问题。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报送的按征信程序予以调整。(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

四、大力优化营商环境

18.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在“贵商易”平台开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区,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分类精准推送扶持政策、实操案例和办理指南,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着力解决“政策空转”难题。(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9.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的,在经营者变更办理中,对申请原有名称提供便利,鼓励个体工商户延续传承、发展品牌。(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0.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条件。各地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安全、环保等前提下,以划定区域、划定时段等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21.开展“两项专项行动”。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22.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运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资源实施质量技术帮扶,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3.开展帮扶服务行动。会同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动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建立助企联络员制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落实,提振信心,促进发展。(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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